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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罪犯改称服刑人员 新规范“五一”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7年7月7日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日前已由司法部审议通过并发布。与此同时,过去一直执行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宣布废止。有关人士称,这是自1990年以来对狱中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的首次修改。
  有关人士介绍,新的规范取代了实施14年之久的旧规范,有不少细节都做了较大的改动。更加人性化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对服刑人员的尊重和平等。首先在称呼上,用“服刑人员”替代“罪犯”。不准、不得等训诫性的词语全部改用陈述式的指导性表述。另外,旧规范中,关于服刑人员装扮的规定,比如:“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严格禁止罪犯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内容,新的规范中均被删除。新规范中改动比较大的内容还有,过去更强调对罪犯思想品德、劳动和行为等方面的规范,罪犯的心理健康被忽略。新的规范中,则首次把“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纳入进来,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正式成为监狱教育改造中必须重视的一项内容。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服刑人员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考核他们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目前,本市监狱管理局已多次召开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管理人员对新规范进行学习领会的同时,加紧制定实施细则。市监狱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该局在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如《罪犯计分考核办法》、《对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罪犯惩处的规定》等,将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依据。同时对《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进行条文释义,组织服刑人员学习讨论,并对落实新规范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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