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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时间:2015年8月7日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案情介绍:被告人罗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在2013年10月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抓捕,同年11月8日被逮捕。南海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与黄某某、岑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吃宵夜后到某商务酒店开房打“三公”扑克牌的方式赌博。期间,何某某被罗某某等人“下药”至神志不清,罗某某等人乘机“出千”,赢得被害人一万多元,应以抢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有被害人笔录、被害人单位同事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在案涉现场从被告人罗明和行旅中搜出的精神类药剂、饮料瓶、药物鉴定报告等证据。

   许律师接受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委托后,旋即到南海区看守所会见罗某某,向其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为罗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检察院阶段又积极阅卷、会见罗某某以核实证据;到法院庭审时积极为罗某某辩护,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等人“下药”给何某某的指控及相关证据提出质疑及异议。许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等人存在下药的直接或间接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罗某某不构成抢劫罪,罗某某“出千”行为仅仅构成诈骗罪,辩论阶段时,许律师发表详尽、充分辩护意见。

   最终,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许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罗某某作出判决: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点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采取了其他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抢劫的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的身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用毒气等。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即构成抢劫的其他方法:(1)不是暴力或胁迫;(2)行为人实施;(3)被害人因此方法不能反抗;(4)行为人实施此方法的目的是当场占有财物。

   律师介入该案后,就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关联性提出质疑。首先,被告人身上携带的精神类药物并不属于令人丧失意志力类药物,相反是有一定的提神作为,被告人携带他的初衷就是为提神,以有更好的体力去通宵打牌。其次,现场收集的饮料瓶不齐全,不能证明带有精神类药物的饮料瓶是受害人所用之瓶。再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事发时存在意志上有不能反抗的情形,他能多次到柜员机独立取款意味着其具有正常的智力和行为能力。最后,众被告人均否认有联合下药抢劫被害人的预谋或行为,仅仅有出千骗钱的目的而已。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量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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