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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8日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国家保护,不受非法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精神,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法也明确规定,用户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考虑到查清、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需要,防止犯罪分子转移罪证和赃款,也可以防止这些款项再次用于犯罪。因此,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司法机关侦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击犯罪特别是经济领域犯罪、减少和挽回公私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侦查机关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侦查人员在执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任务时,应当向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决定;未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侦查人员无权自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冻结,同时查询、冻结还必须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冻结的,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再次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没有规定可以扣划上述款项。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解冻。侦查人员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即认定被冻结的款项既不是违法所得,也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的证据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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