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686553591
首页
律师介绍
刑辩指南
取保候审
罪名分析
自首知识
管辖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刑辩指南
取保候审
罪名分析
自首知识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事证据
司法鉴定
刑事文书
强制执行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犯罪状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自首知识
刑法对自动投案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3日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刑法对自动投案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接电话通知投案 定自首从轻处罚
2.被双规期间如实交待情况是否属于自首
3.刑罚裁量中的自首情节
4.自首量刑标准
5.自首的认定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5004616号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8655359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