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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自首保险公司理赔吗 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Tags: 肇事逃逸自首保险公司理赔吗,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许洪菲律师,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肇事逃逸自首保险公司理赔吗

肇事逃逸自首保险公司理赔吗

如果没有伤人或是没有别的什么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如果只是自己的车撞坏了,就只有自己掏钱修了.;如果你撞人了,那么保险公司是必须要进行赔偿的

因为交强险就是为了赔偿这种事情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驾驶员酒后,无证,车辆,证件没有年审.当然这些情况保险公司的商业险都是不赔偿的,但是交强险就不一样了,他是可以赔偿对方的人伤的,医疗最高是11000元,加上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和生活补助每人每天80元左右,这主要要看当地的生活水平.当然城市户口的还要贵30元左右.

如果对方死亡或是伤残.毁容了的话,最高赔偿110000元。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逃逸回来自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没有伤人或是没有别的什么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不能认定为自首

一、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

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谎称是山东某项目开发部经理,以能买到内部价格楼房为由,骗取其购房定金2000元。2012年9月20日,李某被抓获。李某对骗取王某现金2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曾于2011年1月,以能低价买到汽车为由,骗取张某现金21000元。经查证属实。

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山东省《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以上。本案以诈骗罪定性并无异议。但对李某主动交代同种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1998年5月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和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李某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本文认为,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行为与行为人被抓获之后如实交代的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且性质相同时,才不以自首认定。本案中,李某是在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显然不同于上述条款规定之情形,更不应适用上述条款之规定。其理由如下:第一,行为人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当然更谈不上其违法行为构成同种罪的情形。因此,司法解释对“以自首论”认定所作的限定,应不适用于行为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的情况。第二,行为人仅因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其如实交代行为是行为人受到刑事追诉的重要原因,既反映了行为人具有认罪的主动性,也由此带来司法的经济性,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对于感召和敦促犯罪人悔过自新、改恶向善,对于国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将此类情况排除在自首主体范围之外,则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第三,依据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之规定,可见,司法解释机关对“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情形”是认可自首成立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不能认定为自首”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的,不适用刑法中自首的认定情节。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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