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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开庭审理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4日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但在审判实践中却走了样,变成以迳行裁判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其中尤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并未就二审庭审程序作出特别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二审法院一旦选择了开庭审理的方式,就必须适用一审的庭审程序。而对于案多人少矛盾本已十分突出、法庭及书记员配备不足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说,如果多数二审案件均照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显然是不现实的,不得已只能以迳行裁判为主。
现在,二审民事案件全面公开开庭审理工作正在逐步推进,简化二审庭审程序已是势在必行。问题是如何简化,怎样在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对此,笔者认为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至关重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可见,无论是迳行裁判还是开庭审理,“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等庭前准备工作都是必经程序。它既是二审法院确定案件审理方式的依据,同时也是二审法院迳行裁判或开庭审理案件的基础。能否充分发掘庭前准备程序的潜在功能,能否在庭审活动中充分利用庭前准备程序已取得的成果,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在简化庭审程序与保障程序完整性之间实现平衡。故笔者建议,二审民事案件的庭前准备程序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功能,逐步实现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的“无缝链接”。

一、庭前准备程序的基本形式

庭前准备程序可以采用“准备庭”的形式,准备庭由承办人主持,主要完成以下事项:(1)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2)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诉讼权利及义务 ;(3)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询问上诉人对提出的上诉请求有无变更;(5)当事人诉辩主张陈述;(6)询问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部分或者当事人虽未提出异议但承办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遗漏的部分事实进行重点调查;(7)当事人就新证据进行证据交换;(8)整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9)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10)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二、庭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功能

单就形式而言,准备庭看似与原有庭前准备活动非常接近;但就功能而言,准备庭被赋予了比后者更为丰富的内容。具体包括:

1、繁简分流的功能。

二审民事案件全面公开开庭审理只是要求应当开庭的二审民事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并不意味着所有二审民事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在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之前,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8条所规定的“四类案件”仍是人民法院确定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方式的主要标准。凡属“四类案件”的二审民事案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可以迳行裁判,但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开庭审理的则不宜迳行裁判;凡不属于“四类案件”的二审民事案件均应公开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不开庭也可以迳行裁判 。因此,召开准备庭对于二审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意见”第188条规定的“四类案件”中,除第一类案件可以通过书面审查作出判断外,其余三类案件都需要法官进行实质性审查。通过召开准备庭,法官能够与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从而较为准确地判断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也有权选择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承办人应在准备庭上向双方当事人当面释明后征询其意见并记入笔录,作为确定案件审理方式的依据。

2、简化程序的功能。程序的简化就意味着过程的省略,在特定诉讼阶段中简化程序与保持程序完整性是一对悖论。但如果能跳出思维定式,将庭审程序中所有可省略的环节均置于庭前准备程序中去完成,便可在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对程序完整性的破坏。例如,核对当事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回避申请等纯程序性事项以及对案件事实的纯调查性工作都可以通过准备庭来完成,公开开庭审理时就不需要再作重复,正常的庭审节奏也不会因枝节问题而被反复打乱,有助于提高二审案件的庭审效率;而承办人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可以整理、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为合议庭在公开开庭审理时快速切入正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化解矛盾的功能。审判实践一再表明,承办人作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是诉讼调解工作最为积极的推动者。二审案件即使已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庭中调解工作仍主要由承办人主持。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风险与让步尺度则是成正比的,“调解有个互相让步、互相妥协的问题,因此不能要求把事实查得那么清楚,不能寸步不让、锱铢必较,如果哪个细节,哪个问题都要‘打破砂锅问到底’,谁都不让谁,那是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的” ,庭前调解相比庭中调解的最大优势也就在于此。因此,通过召开准备庭,承办人可在调解空间最大化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弥合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歧,逐渐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案件得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的方式解决,而免于公开开庭审理。

三、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之间的衔接

准备庭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如果上诉人因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上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属于“意见”第188条规定的四类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 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迳行裁判。除上述几种情况外,二审民事案件均应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应进行庭前合议,合议庭其他成员要认真阅读一审卷宗及准备庭笔录,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找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理清庭审的基本思路,做到“胸中有丘壑”。

由于有了一审庭审以及准备庭作基础,二审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具体包括:(1)询问当事人对准备庭整理、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新的意见需要补充;(2)对合议庭认为准备庭存在遗漏的部分事实进行重点调查;(3)组织当事人就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由合议庭适时认证;(4)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小结;(7)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8)合议庭当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如确实来不及当庭评议的,也要在庭后尽快评议以避免合议庭其他成员遗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准备庭的设置既保障了二审民事案件的全面公开开庭审理,又不过分加重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既体现了对原有庭前准备程序的合理扬弃,又避免了对现行二审审判模式的过多改动;真正实现了制度有效性与现实可行性的统一,值得倡导。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游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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