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林瀚

139106867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司法鉴定时限

添加时间:2016年9月3日 来源: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联系电话:13910686720

全国服务热线

1391068672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