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686553591
首页
律师介绍
刑辩指南
取保候审
罪名分析
自首知识
管辖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刑辩指南
取保候审
罪名分析
自首知识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事证据
司法鉴定
刑事文书
强制执行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犯罪状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时限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3日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如何理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2.司法部要求健全司法鉴定三级管理体系 11省区
3.马加爵辩护律师:马精神有问题 归案属自首
4.浅析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5.查验样本笔迹的作用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5004616号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8655359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