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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9日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补充鉴定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3)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重新鉴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2)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3)鉴定人虚假鉴定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 回避的;(5)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能超过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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