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86553591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文书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2日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景泰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泉,白银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0)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军 霞

审 判 员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周 中 宁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志 宇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5004616号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8655359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