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86553591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是什么?司法鉴定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1日 Tags: 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是什么,司法鉴定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许洪菲律师,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许洪菲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是什么?



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 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一大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是指在委托司法鉴定之后,要求对其司法鉴定的相关结果做出一定的出示结果,在法庭是一项证据,司法鉴定对法院的判决其一定性的决定作用,如果不服司法鉴定的话,可以要求再次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






司法鉴定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二、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


第一步: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步: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步: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步: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也是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纠纷和争议,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当在诉讼时也是需要各类的证据,当证据涉及到专业的领域时,也是需要有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也是需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5004616号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8655359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