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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1日 Tags: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许洪菲律师,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审判员在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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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国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对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凡自诉人自愿撤回的自诉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两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此种反诉指刑事反诉,即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牵连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反诉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②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与本案有牵连的;


  ③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原则应将反诉与自诉合并审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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