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菲律师,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供述的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2、供述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根据《意见》第3条第2款,供述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需要特别予以明确的是,依《解释》第4条之规定,如果上述主体,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该种情形不属于自首。当然,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例外规定,如《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核心内容:自首与坦白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二者存在联系,但也存在区别。自首和坦白的关系怎样呢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者的区别是: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