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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2日 Tags: 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来源: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fsxslvshi.com/

  许洪菲律师,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许洪菲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都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故而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权,为了防止官官相护,我国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职能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且监督案件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其特点在于:

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

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只能;

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

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如学校,研究院、食品卫生监督站等。注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该组织应当有进行相应检查鉴的条件。

被委托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机关独立承担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法律。

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就行政处罚的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此种设置主要是为了减少各行政机关的司法压力,同时也限制了各职员的权利,在该项政策实行以来,行政赔偿的那件显著减少了。根据以上规定,各级别的管辖机关之间需要相互监督,且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处罚规定受到上一级的监督。

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管辖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为此我国专门出台了管辖权的司法解释,以便其更好的适用。下面带来了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供大家阅读。

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7、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上述就是整理的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大家有兴趣的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由上可以看出,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还是非常的多的,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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